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陳忠強 近日,廣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某、楊某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張某、楊某經合謀後,先由楊某引誘譚某到楊某出租房發生性關係,而後張某進入房內假冒楊某丈夫“捉姦”並拍下譚某裸照,並以公開裸照、通知譚某家人、假裝報警等方式相要挾,敲詐勒索譚某得人民幣10900元,所得贓款二人平分。
  法官說法:
  此案是詐騙還是敲詐勒索?辦案法官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楊某假扮夫妻欺騙被害人,其在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中存在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藉口”,或者“藉口”是否真實為要件。二被告人並不是靠欺騙方法矇蔽被害人,使其自願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是靠拍攝裸照,並以公開裸照、通知被害人家屬、假裝報警等方式相要挾,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的,因此本案應定敲詐勒索罪而不是詐騙罪。  (原標題:導演製造“艷照門”被判敲詐勒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a50narbs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