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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調崗遭拒,同友創業於是與蔡先生解除勞動合同,蔡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等,獲勞動仲裁支持,公司不服上訴,竟稱已取消年終獎。
  今日上午,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勞動糾紛案,法官當庭作出判決,認定公司應當支付年終獎給蔡先生。
  蔡先生2009年進入北京同友創業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工作,是一名工程師。
  同友創業在一審中訴稱,公司受到網絡優化行業業務萎縮等因素影響,經營狀況困難,故取消擬定年終獎,且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司將蔡先生安排至研發部門配合工作,但蔡先生拒絕公司安排,故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請求法院判令無需支付年度獎金,支付相應期間工資,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海澱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應當與蔡先生協商一致,同友創業公司以蔡先生不同意公司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確有不當。 判決同友創業公司給付蔡先生年終獎等共計3萬餘元。
  判決後,同友創業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一中院。
  在今日上午的庭審中,同友創業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蔡先生是因嚴重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依法不應該給予經濟補償金,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為錯誤裁決,希望二審改判。
  蔡先生自己出庭應訴,蔡先生表示一審判決認定正確,公司解聘其是在自己沒有同意和沒有向公司寫辭職報告以及沒有與公司在解聘合約上簽字的情況下的單方面強行行為,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雙倍賠償金。蔡先生認為,一審判處公司賠償違約解除金是2萬多,蔡先生不認可,要求提高到4萬餘元。
  經過短暫休庭後,法官作出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正確,駁回同友創業公司的訴求,維持一審判決。
  宣判後,雙方表示服判。  (原標題:被索年終獎 公司稱“沒這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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